索引号 | 000014349/2024-695375 | 成文日期 | 2024-05-13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4-05-13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贵州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体彩公益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公益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体彩公益金,是指从省级集中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体育事业的专项资金。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省级体彩公益金。
第三条省级体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省级体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
第四条省级体彩公益金安排原则: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
第五条省级体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级体彩公益金的安排,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体育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为重点,并向贫困地区倾斜,建立体育事业发展项目库,分轻重缓急逐步实施。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体彩公益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审核省体育局报送的省级体彩公益金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的合规性,按程序拨付资金,会同省 体育局开展省级体彩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省体育局为省级体彩公益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体彩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省级体彩公益金预算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实施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以及省级体彩公益金使用的安全监督、信息公开等工作,加强对用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要根据管理职责做好预算执行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体育行政部 门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项目申报、立项、建设与管理,以及项目资金的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省级体彩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 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丰富体育供给,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群众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援建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主要用于资助各地新建、改扩 建和维修公共体育场地、购置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设备及国民体质 监测中心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国民体质监测器材等。主要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全民健身中心、全民健身广场、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综合训练馆、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生态体育公园、山地户外体育休闲基地及健身步道、体育旅游示范区建设、体育旅游融合发展等。
2.资助群众(青少年)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培训和管理体育骨干队伍,以及培育社会体育组织发展等。
3.资助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休闲)活动和青少年体育活动。包括组织开展群众性(青少年)体育健身(休闲)活动和竞赛工作、体教融合、游泳进校园,以及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等。
4.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体育宣传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5.资助体育扶贫工程和乡村振兴战略专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和巩固脱贫地区体育事业发展。
6.资助体育场地公益性开放。主要用于支持公共体育场地和学校体育场地等公益性开放。
7.资助其他群众体育事业支出。其他经省体育局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群众体育项目及相关支出。
(二)竞技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资助举办或承办各类体育赛事。主要用于资助(国际、国内和省级)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2.改善运动队训练比赛场地、生活设施条件。主要用于优秀运动队训练比赛场地建设、训练保障、场地日常维修维护、生活设施改善、训练器材装备、服装购置等支出。
3.资助运动队伍建设和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要用于与其他单位(组织)联合培养建设运动队伍,对国家级、省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支持,基层单位输送人才的奖励,以及对省级训练基地的扶持等。
4.支持备战和参加全国、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主要用于优秀运动队为参加奥运会、全运会发生的人才引进、外出训练、比赛、集训等备战费用,参加全国运动会代表团工作经费补助以及运动医科器材、营养调控、科研、服务等科技助力工程。
5.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主要用于运动员退役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运动员职业技能、就业辅导、创业扶持试点工作,运动员重大伤残补助、特殊困难生活补助、教育资助、特殊关怀等保障支出,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等。
6.补充竞技体育专项人才培训、聘请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专业教练员、运动员和保障团队等专项人才的培训、聘请等费用。
7.资助其他竞技体育事业支出。其他经省体育局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竞技体育项目及其他体育事业支出。
第十一条省级体彩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五)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二条经批准投入体育产业发展基金的省级体彩公益 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0〕24号)等相关规定支出使用。第四章资金申报、分配与审批第十三条省级体彩公益金预算由省体育局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和报批。省级体彩公益金支出预算应按规定细化编制到项目单位和项目内容,并按要求报送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标准、经济科目、绩效目标等基础信息。
第十四条省级体彩公益金预算分为省本级支出预算和省级 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省本级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执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省级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省级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列入省本级支出的省级体彩公益金,由省体育局根据年度部门工作任务提出项目支出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批复,拨付省体育局省本级项目经费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
第十六条省级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市级统筹、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分为一般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资金两部分。
第十七条一般补助资金(市州分点)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市州体育彩票销量占全省体育彩票销量的比例。
第十八条重点项目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主要支持体育事业整体布局任务和核心工作相关的重大场地设施、全国性重大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等。由省体育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体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建立省级项目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省财政厅重点项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对项目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择优排序并按照规定申报重点项目,重点项目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应为已评审并纳入项目库的项目。
第十九条省级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省级体彩公益金,由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在省体育局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逐级上报申报材料,省体育局根据全省体育事业发展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对 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省财 政厅会同省体育局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同步分解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省级体彩公益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省级体彩公益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 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使用省级体彩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体彩公益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现行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级体彩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一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县(区、市、特区)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省级体彩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包括项目 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绩效自评表、绩效自评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省体育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省级体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省级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彩公益金监督管理机制,督导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资金和绩效管理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项目资金的安排和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虚列、冒领、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贵州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财综〔2019〕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