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同心成商贸有限公司:
贵司与我单位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贵州省体育工作大队训练基地食堂食材配送合同》,由贵司负责我单位水果类食材的配送业务。《贵州省体育工作大队训练基地食堂食材配送合同》第七条约定:“在试配送期内,若乙方食材质量不达标的,警告三次无效,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贵方多次未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配送的水果质量不达标。期间,我单位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3月14日、3月23日、4月23日对贵司下达了4份《供货商限期整改通知单》,但贵司一直未进行整改,严重打乱我方工作计划,影响运动队正常就餐,违反了《贵州省体育工作大队训练基地食堂食材配送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基于以上原因,我单位正式通知贵司:即日起,解除双方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的《贵州省体育工作大队训练基地食堂食材配送合同》。
特此公告。
贵州省体育工作大队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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