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体育部门,直属训练单位、省体职院,相关体育协会:
《贵州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体育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体育局
2024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贵州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成绩的,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贵州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期限、标准、范围、条件、程序实施。
第二章 授予主体和方式
第六条 贵州省体育局授予本省省级比赛等级称号为: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七条 贵州省可授予等级称号比赛名称以我省申报,并经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赛事名录为准。
第八条 贵州省体育局建立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机制,由内设业务处室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第九条 足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授予工作由体育总局指定单位负责。
第十条 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公示:
1.比赛结束后20日内,赛事承办单位向贵州省体育局报送已公布的秩序册、成绩册,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委员会向贵州省体育局提供《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公示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2.贵州省体育局收到以上材料后10日内上传成绩册、秩序册至“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及贵州省体育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贵州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办理。
(三)公布:贵州省体育局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信息、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10日内,一次性向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委员会提供经规范程序确定的拟推荐符合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贵州省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
香港、澳门特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拟授予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总会同意的意见书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领取方式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贵州省体育局对全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有权举报。
第十八条 授予等级称号的省级比赛应当竞赛规程完备、组织管理规范。因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参赛资格、赛风赛纪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出现问题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等级称号授予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相关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在体育总局公布范围内的项目不得使用与管理办法相同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0印发的《贵州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黔体办发〔2014〕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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