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体育部门,各直属单位,相关体育协会:
《贵州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体育局第15次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体育局
2024年12月31日
贵州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建立健全贵州省赛风赛纪管理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贵州省或国家队参加全国、国际赛事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赛风赛纪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赛风赛纪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贵州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市(州)、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贵州省体育总会(以下简称省体育总会)、市(州)、县(市、区)体育总会(以下简称市、县体育总会),贵州省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含省队共建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省级项目管理单位),贵州省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市(州)、县(市、区)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市、县单项体育协会)等。
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体育总会、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引导、规范和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贵州省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监督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六)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全国合作。
第八条 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运行机制;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程,执行项目竞赛规则,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省运动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指导市、县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七)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九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等,下同)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建立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承担省优秀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相应的承担参赛任务的队伍及相关人员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提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定期举办主题活动。
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在行前教育、赛前联席会议和日常培训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必备内容,强化赛风赛纪意识。
第十七条 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省体育局制定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教育准入细则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在赛事开幕式和重要比赛前,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进行赛风赛纪宣誓仪式、自愿签订相关承诺书,强化其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宣传册、公告栏、现场广播、电子屏幕、专题讲座、典型案例等多种途径,开展赛风赛纪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运动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体育赛事的各项规程、规则和规定。服从判罚。尊重对手、裁判员和观众,杜绝赛场暴力,避免不当行为和言论;
(二)维护体育精神。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不得操纵比赛、消极比赛、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严禁参与任何赌博行为;
(三)禁止使用兴奋剂。坚决抵制兴奋剂,遵守反兴奋剂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兴奋剂“零出现”“零容忍”;
(四)严禁利用自媒体发表有关赛事活动内容的不实言论。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及辅助人员(领队、队医、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以身作则。言行举止得体,教育和引导运动员遵守赛风赛纪,树立良好榜样;
(二)遵守比赛规则。严格按照规则指导运动员,严禁“假赌黑”,不得指使运动员采取违规行为,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不得违反体育竞赛规则或违背体育道德;
(三)尊重裁判和对手。尊重裁判的判罚和对手的拼搏精神,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干扰比赛秩序;
(四)严禁利用自媒体发表有关赛事活动内容的不实言论。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比赛公正性。严格按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和标准进行执裁,不偏不倚,确保比赛公平进行;
(二)拒绝利益输送。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输送,保持裁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尊重参赛人员。尊重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公正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四)提高执裁水平。定期参加赛风赛纪和裁判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和职业道德;
(五)严禁利用自媒体发表有关赛事活动内容的不实言论。
第二十三条 观众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文明观赛。在观赛过程中保持良好秩序,不悬挂任何反动、非法及不文明标语,不大声喧哗、起哄滋事,自觉抵制一切场馆内外的暴力行为,尊重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观众;
(二)遵守观赛规定。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规定入场观赛,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赛场;
(三)尊重赛事组织工作。配合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管理,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干扰比赛正常进行,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
(四)维护公共卫生。保持赛场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爱护公共设施。
(五)严禁利用自媒体发表有关赛事活动内容的不实言论。
第五章 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十五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体育行政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及裁判员等,依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第五章违规处理条款,由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市、县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及裁判员等作出禁赛、禁止执裁及以上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报备。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可按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及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三十四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体育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家或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可按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赛事备战任务的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贵州省运动会(下称省运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省运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省运会执裁工作。
省运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七条 对省运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州)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八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查处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两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
(五)省队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于省内举办其他各级各类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贵州省体育局将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六条 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形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根据《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结合本项目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外国运动员在贵州省辖区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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